一、登记对象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三、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申请的尽量当场办结。
六、生育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