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本县各建筑企业及各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横县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7日
横县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加快发展,提高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推动南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建筑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依法在横县注册登记和纳税,且根据统计部门统计办法归类于建筑业的法人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横县县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及在我县承揽项目的县外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
积极引进横县县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我县“双落地”(在我县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且具备建筑业从业资质,下同),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县,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1.对县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县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在我县缴纳税款3000万元以上,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补。
2.对县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县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在我县缴纳税款2000万元以上,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补。
3.对县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县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在我县缴纳税款1500万元以上,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4.对县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县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在我县缴纳税款800万元以上,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我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PPP融资模式建设的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其参与建设的县外建筑企业,原则上要求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拓展县外业务,鼓励县外企业在我县承接项目并在我县积极申报预缴纳税等,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鼓励本县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申请奖补:
方式一:本县建筑企业将其在县外承揽工程扣除在外地预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在横县汇算缴纳的税收,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
1.年缴纳税款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2.年缴纳税款5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35%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3.年缴纳税款1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4.年缴纳税款3000万元以上的,按县本级留成部分45%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方式二:鼓励本县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在我县本级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
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35%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县本级留成部分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的,按县本级留成部分45%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
(二)鼓励支持本县建筑企业参与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县内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考虑本地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项目工程。每两年更新一次横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定点单位,优先将本地企业纳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定点单位定点采购范围,按有关规定参与400万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PPP融资模式建设的我县重大建设项目,其参建的县外建筑企业,原则上要求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或采用1+N模式参与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参与投标的本县企业在企业情况及经济贡献情况等方面进行适当加分,其参建的本县建筑企业,在资金拨付、审计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鼓励本地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房地产等投资项目建设。在项目招商洽谈、土地出让阶段,把本地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作为主要内容,如业主认为本地企业没有能力承担项目建设的,可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本地企业占工程总造价的80%以上。对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洽谈或土地出让阶段应明确,业主如不发包给本地企业或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的,原则上施工单位应在本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对聘请本县企业参与建设或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的房地产等投资项目,每年度按施工单位对该项目缴纳税款的0.5%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不累加。
(四)积极推进企业资质晋升。
1.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总承包二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总承包特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本县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5万元。
2.管理创新。对本县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工程创优。我县建筑企业在我县缴纳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获南宁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4.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对新开拓一个县外市场的本县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并于当年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本县缴纳税收的,将产值统计入本县的,奖励3万元。
第六条 鼓励实施积极金融财税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县建筑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县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县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
第七条 制定房租补助政策,新入驻的建筑业企业如在横县租赁办公用房,当年建筑业产值不低于5亿元,且对横县县本级财政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次年可享受办公用房补助,500㎡(含)以下的补助额为上一年度同一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租房面积超过500㎡的,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补助。
第八条 强化服务,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组建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成立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学会、县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协会)参与的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我县建筑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县司法机构应给予支持,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尽快依法给予立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组建税务咨询服务团队。成立由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的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合规性方面的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县外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变更注册入驻我县时签订协议并约定:一是经营期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补助;二是变更入驻我县申请奖补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至少经营5年,若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注册我县以外的,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名单在接受变更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县外建筑企业申请将注册地迁入我县一次性奖补资金时,需提供由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迁移的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社会维稳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各类奖补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单位为县住建局。需要税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由县住建局收集后统一转送县税务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县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奖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奖补资金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以上注册地迁入我县受到奖补的企业5年内迁出我县的,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横县诚信系统和黑名单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同时符合本县多项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的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奖励对象应对扶持金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六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经核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奖励所得及相应利息,同时将该企业纳入横县诚信系统和黑名单企业名录;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县统计局的统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统计年度,不跨年累计。
第十九条 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县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和奖励期限内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gxhx.gov.cn/hy/zcjd/t4597765.html